年度内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2次。根据投诉举报、转办交办、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开展行政检查的,上级专项工作部署、要求实施行政检查的,以及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,不受频次上限限制,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