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年度内同一执法主体对同一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2次。
2.根据投诉举报、转办交办、数据监测、应急响应、高值区排查、行政处罚立案后的现场检查、整改复查等行为等有指向性线索确需开展行政检查的,以及应企业申请、上级专项工作部署、要求实施的行政检查,不受频次上限限制,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。